发行人因欺诈发行、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,发行人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特定主体,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,予以先行赔付。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,可以委托的主体是(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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