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于2024年9月12日 由admin甲公司(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,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万元,增值税税额为65万元,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。同时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乙公司垫付运费5万元(不考虑增值税)。上述全部款项尚未收到。不考虑其他因素,甲公司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( )万元。